关于同意钻井泥浆和钻屑排放的函(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16来源: 生态环境部作者:佚名
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HY1-1-A16(H)井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含油钻井泥浆和钻屑向海中排放许可的请示》(中海油沪安〔2020〕105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HY1-1-A16(H)井钻井作业中产生的经检验符合标准要求的含油量不超过8%的钻屑向海中排放,油基泥浆和含油量超过8%的钻屑不得排海,应运回陆地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 请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将实际排放的泥浆钻屑样品送检验单位检验,并每月向我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报告排放情况。 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司 2020年8月20日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中国海警局,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原文链接:http://www.mee.gov.cn/xxgk2018/xxgk/sthjbsh/202008/t20200824_7948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