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事项工作指南(2024年版)
发布时间:2024-12-02来源: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辐射安全许可事项主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7项。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新申请办理事项
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服务审批要求,辐射安全许可证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主要流程如下:
1.网上受理(2个工作日)。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政务服务”板块)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提交许可证办理申请,行政服务大厅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转送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人员收到转送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转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辐射处”)进行办理。
2.部门分办及承办(1个工作日)。辐射处负责人对申报申请进行分办,具体承办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辐射处依据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会同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辐射部(以下简称“辐射部”),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不计入办理时限)。
3.集体审查(6个工作日)。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辐射处及时组织召开处务会研究(审查工作贯穿全过程,任何环节发现不予许可的问题,均可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处务会研究通过后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厅长办公会审议的许可事项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过行政审批系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4.公示告知(1个工作日)。行政服务大厅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决定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进行公示。行政服务大厅人员于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后,向企业进行反馈。
5.办结(1个工作日)。公示反馈后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将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送行政服务大厅按程序发放。
6.材料归档。企业申请材料、联办单、处务会纪要、厅长办公会会议纪要等留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档案管理要求定期交付档案室归档。
(二)申请材料
首次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经营单位,需提交材料如下: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单位现存的和拟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重新申请办理事项
(一)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服务审批要求,辐射安全许可证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主要流程如下:
使用Ⅰ、Ⅱ放射源,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诊断用除外),生产Ⅱ类射线装置,使用大于5MeV的工业辐照电子加速器项目申领辐射安全许可证的,需省厅现场核查。其余的委托地市核查,在许可证事项申请时需一并上传地市核查意见。
1.网上受理(2个工作日)。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政务服务”板块)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提交许可证办理申请,行政服务大厅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转送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人员收到转送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转送辐射处进行办理。
2.部门分办及承办(7个工作日)。辐射处负责人对申报申请进行分办,具体承办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辐射处针对省厅审批的辐射环评建设项目,依据许可证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按照相关规范要求,会同辐射部开展现场核查。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辐射处及时组织召开处务会研究。通过处务会研究的许可事项,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过行政审批系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3.公示告知(1个工作日)。行政服务大厅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决定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进行公示。行政服务大厅人员于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后,向企业进行反馈。
4.办结(1个工作日)。公示反馈后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将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送行政服务大厅按程序发放。
5.材料归档。企业申请材料、联办单、处务会纪要等留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档案管理要求定期交付档案室归档。
(二)申请材料
持证单位改变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需提交材料如下:
1.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审验后留存复印件;
3.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满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相应规定的证明材料;
5单位现存的和拟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
6.地市现场核查意见(委托地市核查的需提交)。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办理事项
(一)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服务审批要求,辐射安全许可证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主要流程如下:
1.网上受理(2个工作日)。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政务服务”板块)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提交许可证办理申请,行政服务大厅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转送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人员收到转送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转送辐射处进行办理。
2.部门分办及承办(7个工作日)。辐射处负责人对申报申请进行分办,具体承办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辐射处及时组织召开处务会研究。通过处务会研究的许可事项,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过行政审批系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3.公示告知(1个工作日)。行政服务大厅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决定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进行公示。行政服务大厅人员于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后,向企业进行反馈。
4.办结(1个工作日)。公示反馈后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将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送行政服务大厅按程序发放。
5.材料归档。企业申请材料、联办单、处务会纪要等留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档案管理要求定期交付档案室归档。
(二)申请材料
持证单位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需提交材料如下: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监测报告(包括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和辐射环境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总结;
4.许可证正、副本;
5.地市现场核查意见。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办理事项
(一)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服务审批要求,辐射安全许可证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主要流程如下:
1.网上受理(2个工作日)。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政务服务”板块)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提交许可证办理申请,行政服务大厅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转送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人员收到转送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转送辐射处进行办理。
2.部门分办及承办(7个工作日)。辐射处负责人对申报申请进行分办,具体承办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辐射处及时组织召开处务会研究。通过处务会研究的许可事项,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过行政审批系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3.公示告知(1个工作日)。行政服务大厅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决定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进行公示。行政服务大厅人员于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后,向企业进行反馈。
4.办结(1个工作日)。公示反馈后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将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送行政服务大厅按程序发放。
5.材料归档。企业申请材料、联办单、处务会纪要等留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档案管理要求定期交付档案室归档。
(二)申请材料
持证单位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如下: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3.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5.地市现场核查意见。
五、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办理事项
(一)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服务审批要求,辐射安全许可证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主要流程如下:
1.网上受理(2个工作日)。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单位通过河南省政务服务网(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政务服务”板块)填写基本信息,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提交许可证办理申请,行政服务大厅对申请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申请材料完整的,转送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行政审批服务办公室分办人员收到转送的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转送辐射处进行办理。
2.部门分办及承办(7个工作日)。辐射处负责人对申报申请进行分办,具体承办人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实,确认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对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辐射处及时组织召开处务会研究。通过处务会研究的许可事项,按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要求的,通过行政审批系统作出不予许可决定。
3.公示告知(1个工作日)。行政服务大厅将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决定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官网进行公示。行政服务大厅人员于行政许可决定公示后,向企业进行反馈。
4.办结(1个工作日)。公示反馈后打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加盖“河南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审批专用章”,将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送行政服务大厅按程序发放。
5.材料归档。企业申请材料、联办单、处务会纪要等留存,根据省生态环境厅档案管理要求定期交付档案室归档。
(二)申请材料
持证单位部分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部分终止许可证申请。需提交材料如下:
1.辐射安全许可证部分终止申请表;
2.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3.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5.地市现场核查意见。
六、即办件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注册地址变更、法人变更办理事项
1.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服务审批要求,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实行网
办理,办理主要流程如下:
(1)企业申报提交申请
(2)大厅受理审查
(3)大厅反馈公告
(4)办理结束
2.申请材料
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申请许可证变更。需提交材料如下:
(1)许可证变更申请报告;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许可证正、副本。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办理事项
1.办理程序
按照行政服务审批要求,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实行网上办理,办理主要流程如下:
(1)企业申报提交申请
(2)大厅受理审查
(3)大厅反馈公告
(4)办理结束
2.申请材料
持证单位遗失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时需提交材料如下:
(1)辐射安全许可证补发申请表;
(2)省级报刊上刊登的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公告。
原文链接:http://sthjt.henan.gov.cn/2024/12-02/3093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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